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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1-11 08:50:27 人氣:15882 來源: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司法部《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廳、財政廳印發了《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相關部門職責、著裝配發范圍、著裝種類標準、配發管理要求、嚴格行為規范、監督檢查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我省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6支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按照本實施辦法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同時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則不予配發。配發的制式服裝和標志包括帽類、服裝類、鞋類和標志類等四類十八種,并明確了各類服裝和標志的配發數量、使用年限、期滿換裝要求等。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規定審核本部門著裝人員,按照規定的配發范圍、種類、標準和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顏色,不得提高配發標準?!秾嵤┺k法》對更次配發、補發、回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明確了著裝和佩戴標志的場合、著裝和佩戴標志的基本要求、著裝時的行為規范以及不宜著制式服裝的情形等。《實施辦法》要求,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亮證執法。
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誰配發誰監管”原則,對本部門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自主選配、穿著(使用)制式服裝和佩戴標志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綜合執法部門超范圍配發等行為以及實施各項管理制度進行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超標準配發制服、擅自改變制服標志式樣、違規采購等行為進行監督?!秾嵤┺k法》還規定,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可參照執行,各省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具體管理規定。
條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更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更三條 省司法行政、財政部門制定本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范圍、著裝規范、標志佩戴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財政部門負責本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政府采購、配發標準、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供應商的采購,以及本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配發、使用等日常管理,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更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穿著佩戴等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配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財政經費使用、預算定額標準執行等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向中標的供應商訂購本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以及本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配發、使用等日常管理。
更五條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種類、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以及顏色,不得提高配發標準。
更六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更七條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更次男士發大檐涼帽1頂,女士發卷檐涼帽1頂,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發1頂。
更次發春秋執勤服2套、冬執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滿換發春秋執勤服1套、冬執勤服1套。
更次發長袖制式襯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發2件;發短袖制式襯衣3件,使用年限3年,期滿換發3件。
更次男士發單褲2條,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發2條;女士發單褲、裙子共2條,款式自選,使用年限2年,期滿換發單褲、裙子共2條。
更十三條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更七條規定的范圍對本部門著裝人員進行審核,并將應著裝人員編制、實有人數、類別、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種類及數量等報同級司法行政、財政部門案。
更十四條更次配發時,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種類和標準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
更十五條 更次配發次年起,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種類和標準,根據著裝人員申請換發制式服裝和標志。著裝人員也可在個人年度定額內自主選配制式服裝,但須符合執法工作實際需要并滿足下列條件:
更十六條 個人年度定額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配發種類、數量、使用年限、預算定額標準確定,包括分年度定額和年度平均定額兩種,具體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確定。
分年度定額根據當年應換發的制式服裝及標志數量和預算定額標準計算。更N年年度定額=Σ更N年應換發的制式服裝及標志數量×對應的預算定額。
年度平均定額根據全部配發種類、使用年限、預算定額標準計算。年度平均定額=Σ制式服裝及標志換發數量×對應的預算定額÷對應的使用年限。
更十七條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胸號標志管理,確保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胸號與其所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編號一致。
更十八條 制式服裝和標志丟失、污損等影響正常執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補發。因開展執法工作導致的,補發費用由單位負擔;因個人原因導致的,補發費用由個人負擔。
更十九條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在離職次日將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交回所在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在退休次日,將所有標志交回所在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更二十條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更二十一條 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亮證執法。
集中參加大型公務活動、重大活動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更二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原則上5月至10月著夏裝,12月至次年2月著冬裝,其他時間著春秋裝。
更二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配套著制式服裝,保持服裝干凈整潔。制式服裝不得與便服混穿,不同季節、類別制式服裝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執法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等。
兩名或以上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法,原則上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執勤服或常服。
更二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號等標志,佩戴位置要準確、端正。不得同時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更二十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執行暗查暗訪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務、工作時間非因執法活動外出時,不宜著制式服裝。
更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誰配發誰監管”的原則,建立本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回收處置等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對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自主選配、穿著制式服裝和佩戴標志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更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司法行政、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對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督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
更三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其所在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直至調離執法崗位:
更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形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更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形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更三十三條 涉及整合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職能,在更大范圍內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其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可以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更三十四條 省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具體管理規定。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經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廳、財政廳制定了《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該《實施辦法》作如下解讀:
為改變過去著裝隊伍各自為政,自行制定著裝管理辦法,制服式樣和顏色五花八門的局面,增強著裝的統一性、規范性和辨識度,從源頭上規范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6支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著裝管理工作,2020年12月9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司法部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統一了上述6支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明確了主管和監督部門,對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配發、管理、使用等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同時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制定實施辦法。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加強我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樹立整齊劃一的綜合行政執法形象,維護執法權威,在此背景下,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實施方案》。
《實施辦法》嚴格限定了著裝范圍,明確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才允許著裝,具體條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必須隸屬于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二是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三是必須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四是必須在編在職。
《實施辦法》確定了向符合條件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配發四類十八種制式服裝和標志。帽類包括: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防寒帽;服裝類包括: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單褲和裙子、防寒服;鞋類包括:單皮鞋、皮涼鞋、棉皮鞋;標志類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領帶、腰帶。
《實施辦法》明確綜合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配發及日常管理職責由各級綜合執法部門承擔。其中,制式服裝和標志供應商的采購由省級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縣級綜合執法部門直接向中標的供應商訂購。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配發、管理制式服裝和標志進行監督。
五、《實施辦法》在加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著裝和佩戴標志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實施辦法》用專章從應當著裝和佩戴標志的場合、著裝和佩戴標志的基本要求、著裝時的行為規范,不宜著制式服裝的情形等方面對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著裝和佩戴標志提出了要求。
六、《實施辦法》對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工作的監督檢查是如何細化規定的?
《實施辦法》確定了“誰配發誰監管”的原則,要求各級綜合執法部門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自主選配、穿著(使用)制式服裝和佩戴標志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綜合執法部門超范圍配發制服及實施各項管理制度進行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超標準配發制服、擅自改變制服標志式樣、違規采購等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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